〔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、張菁雅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知名的「僑林餐飲公司」規定員工遲到一分鐘要罰五元,一名李姓員工因遲到十分鐘且忘記打卡,被罰了二百元。市府以其違反勞基法,對該公司處以六千元罰鍰,僑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,必須以員工遲到的分鐘數扣發工資,不能任由公司設立規定,判公司敗訴。
僑林餐飲 提行政訴訟敗訴
對於官司敗訴,僑園飯店人員表示,公司內部會進行討論再決定是否上訴,其他細節因已進入訴訟階段,不便對外多談。
僑林公司在員工就職時,都會要求簽下「服務志願書」,其內容約定員工若是遲到、早退,必須按情節輕重扣薪,一般人員每分鐘扣五元,單位主管、主任級以上、廚師級以上,每分鐘扣七元,而遺漏打卡以遲到半小時計算。
該公司的李姓員工在去年四月間,因遲到十分鐘(扣五十元)且忘記打卡(扣一百五十元),總共被扣了二百元的薪資。市府勞工局在去年六月間實施勞動檢查,發現僑林餐飲公司有溢扣李姓員工薪水一事,已違反勞基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,未給付工資全額予勞工,因而處以六千元罰鍰。
法官強調不能任由僱主解釋
僑林餐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並辯稱其「服務志願書」屬於工作規則之一,早已送市府核備,並未違法。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,依據勞基法的立法精神,正是要保障勞工薪資,不能任由僱主剋扣,以致影響其生活。而勞委會曾對勞工遲到一事有解釋令函,必須以員工遲到的分鐘數來扣發工資。
若依此解釋令函來說,李姓員工日薪為七百六十三元,而以每天工作八小時計算,遲到一分鐘只能扣薪一.五八元,但該公司規定每分鐘扣五元,已超過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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